台北市各級學校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行母語教學實施要點(修訂本)

一、依據:市長市政建設白皮書。

二、目的:

(一)倡導母語教學,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。

(二)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,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。

三、實施範圍:以河洛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語為主。

四、教材: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。

五、實施原則:

(一)依據每位學生需要及意願,選讀一種母語。

(二)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。

(三)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。

六、實施時間:

(一)學期中:

1. 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:

( 1 )學院:社團活動、選修科目及其他適當時間。

( 2 )高職:社團活動、彈性教學時間及選修科目。

( 3 )高中:社團活動、選修科目語文類。

( 4 )國中:社團活動、鄉土藝術活動、空白課程。

( 5 )國小:團體活動、鄉土教學活動、空白課程、晨光時間等。

( 6 )幼稚園:融入教學活動實施。

2. 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,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,亦得利用其他適當時

機加強辦理。

(二)寒暑假期間:於寒暑假期間辦理,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之。

七、實施方式:

(一)以說、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。

(二)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,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,以增進教學效果。

(三)各校及機構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、辯論比賽、歌唱比賽、說

故事比賽、發表(如戲劇表演)及其他相關之活動。

八、師資:

  1. 以校內教師為主,並依實際需要利用社會資源,聘請社會上具有母語

教學專長之人士協助教學。

(二)師資訓練:

1. 由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,學校亦得自行辦理。

2. 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。

3. 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,以收觀摩學習之效。

4. 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。

九、費用收支:

  1. 在課程標準或課程總綱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者,

    以不向學生收費為原則。

  2. 國小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,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關費

    用收支之規定。

  3. 國小寒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,其費用收支依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

有關收費之規定辦理。

(四)辦理母語教學活動,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。

(五)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。

十、其他:

  1. 各校及機構辦理母語教學、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良者,有功人員酌予

獎勵。

(二)教育局應成立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,俾利推行母語教學。

十一、本要點未盡事宜處,得隨時補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