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各級學校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行母語教學實施要點(修訂本)
一、依據:市長市政建設白皮書。
二、目的:
(一)倡導母語教學,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。
(二)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,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。
三、實施範圍:以河洛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語為主。
四、教材: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。
五、實施原則:
(一)依據每位學生需要及意願,選讀一種母語。
(二)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。
(三)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。
六、實施時間:
(一)學期中:
1. 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:
( 1 )學院:社團活動、選修科目及其他適當時間。
( 2 )高職:社團活動、彈性教學時間及選修科目。
( 3 )高中:社團活動、選修科目語文類。
( 4 )國中:社團活動、鄉土藝術活動、空白課程。
( 5 )國小:團體活動、鄉土教學活動、空白課程、晨光時間等。
( 6 )幼稚園:融入教學活動實施。
2. 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,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,亦得利用其他適當時
機加強辦理。
(二)寒暑假期間:於寒暑假期間辦理,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之。
七、實施方式:
(一)以說、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。
(二)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,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,以增進教學效果。
(三)各校及機構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、辯論比賽、歌唱比賽、說
故事比賽、發表(如戲劇表演)及其他相關之活動。
八、師資:
教學專長之人士協助教學。
(二)師資訓練:
1. 由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,學校亦得自行辦理。
2. 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。
3. 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,以收觀摩學習之效。
4. 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。
九、費用收支:
以不向學生收費為原則。
用收支之規定。
有關收費之規定辦理。
(四)辦理母語教學活動,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。
(五)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。
十、其他:
獎勵。
(二)教育局應成立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,俾利推行母語教學。
十一、本要點未盡事宜處,得隨時補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