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萬華區萬大國小躲避球比賽實施辦法          【訓導處】

壹、依據:89.08.31各學年、處室、家長會聯席會議決議辦理。

壹、目的:提倡正當活動,培養學生團隊合作的精神,並遵守運動規則與勝不驕、敗不餒的運動家精神。

貳、日期:六年級: 95.06.05~09

          五年級: 95.03.08~17    

參、人數:五、六年級每班12

肆、器材:

一、新式比賽球4個。

二、 

三、紅布旗4支:副審裁判用。

四、哨子6個:裁判用。

五、碼錶2個:副審裁判計時用。

六、膠帶:寬約5公分,綠、白各3捲。

七、號碼衣:4色各16件。

伍、規則:

一、比賽人數每隊為12人(男66),4人為預備人員。

二、每場比賽採三局賽程,三戰二勝制,每局計時6分鐘,中間休息3分鐘。主審裁判
   
得視危險程度宣判進行中的比賽中斷,並以雙方內場剩餘人數判定勝負。和局時,
   
由雙方內場球員各一人,於中圈跳球後,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。

三、第一局以抽籤來決定場地,第二局場地交換,場地交換時,全體隊員列於中線兩側,
   
等待主審裁判手勢交換場地。必須第三局比賽時,按抽籤決定場地。

四、選手穿著運動服,平底運動鞋出賽。

八、比賽採分組預賽,單敗淘汰,每組優勝給予獎勵。

九、餘詳如【新式躲避球規則】。

陸、工作分配:

 工作項目

工作內容

負責人

備註

場地組

規劃啦啦隊休息區

體育組

 

在跑道彎到處

裁判組

1.維持比賽進行(敬禮、判斷勝負、犯規認定、交換場地..等)。

2.計時。

3.擔任主審裁判、邊線裁判。

 

訓導處

 

 

獎狀書寫

書寫獎狀並公佈於穿堂

訓育組

 

器材組

準備躲避球賽所需器材及賽後收拾

體育組

 

安全組

比賽區、啦啦隊休息區安全維護

各班級任

 

 

柒、注意事項:

一、賽前級任導師需了解選手身體狀況,有氣喘、心臟病、習慣性脫臼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學生,不得參加比賽。

二、未參賽學生休息區需離球場5M外,並由導師維護秩序,不可干擾比賽進行。

三、選手賽前需做好暖身和伸展運動。

四、比賽規則、犯規、勝負認定以裁判判定為主。

捌、賽程表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玖、獎勵:優勝班級頒發獎狀乙紙及礦泉水2箱。

拾、經費:裁判費(800元)、獎品費(900元)由家長會相關經費項下支出。

拾壹、本辦法經主管會議決議後實施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錄:國際新式躲避球比賽規則

一、場地規格:

二、球員:

    1.正式比賽時,下場比賽球員12人,替補球員4人。

    2.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,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。

    3.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(人數不限)。比賽中禁止換人(球員受傷例外)

      (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,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。)

    4.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。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l號。

    5.球員被判「取消資格」時,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。

    6.球員被判「退場」、「取消資格」時,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.應以少於12人之人

      數上場比賽。(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)

    7.男女混合組比賽,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。

三、時間:

    1.每局比賽5分鐘(裁判暫停時間除外),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。[無球隊技術暫停]

    2.第二以後須交換場地(含球員席)(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)

    3.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,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。

    4.比賽結束時,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。

    5.比賽時間終了同時,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,視為攻擊有效球。

四、勝負:

    1.以每局結束時,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。

    2.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、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。

    3.和局時,由雙方內場球員各l人,於中圈跳球後,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。

    4.以下情況稱為'不完全球隊,:

      .比賽中,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入時。

      .比賽中,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,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。

      .比賽中,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。

      .出現「不完全球隊」時,該隊應被判負一局,比分以0:11計算。

    5.球隊被判「取消資格」時,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,比數以0:2計算。

五、跳球:

     1.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(以擲銅板、猜拳-之方式決定)

     2.跳球時,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。跳球員跳球後,不得故

       意連續再觸球(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,該隊不在此限)

       跳球員跳球時,不得撥球二次以上。

     3.跳球後,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,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,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。

       (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)

     4.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,應被判「技術犯規」。

     5.跳球後,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,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。

       (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)

     6.跳球後,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,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。

六、出局:

     1.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。[接球踩線不算出局,僅以犯規論]

     2.對隊攻擊,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,最先觸球者出局。

     3.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,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、踩線或犯規,最先觸球者出
     
局。

     4.比賽進行中.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(不得故意出局)

七、通則:

     1.擲球或傳接球前後(連續動作),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。

     2.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。[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】

     3.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。【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]

     4.同隊內、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。

      *通過對方內場之擲()球,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。以傳球論。   

      *外場球員「觸球出界」。以一次傳球論。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。

      *外場球員似乎有「觸球出界」現象,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,不以『觸球出界」論。

     5.禁止頭臉攻擊: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(顏面、頭顱)時,擊中無效。

      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(帽沿、頭髮、髮帶、頭巾‥‥),擊中有效。

     6.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;應被判『技術犯規」。

       *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(或應注意而未注意),應被判罰「警告」。

       *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,應被判罰「退場」。

     7.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,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。

       *有運球行為時,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。

     8.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,必須將球擲出。[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]

     9.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(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)

       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、踢球、明顯故意觸球出局‥.等不當之行為。

 

    10.內場球員以手、臂、足、頭等部位擋球後,不得再接球。(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、頂
     
上托球…..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)(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)外場球員以手觸球
     
後,或採排球式托球後,本人可再接球;但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。

    11.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。

    12.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(腳踢、推撞、毆打)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。(違者應被判「技
     
術犯規」)

    13.正常情況下,裁判被球擊觸時,以球落地論。

    14.因「出局」或「生還」之球員,於進出場途中,非故意性觸球,以球落地論。

    15.無論是隊員或職員,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;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,及其

       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,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。

       *如有以上情事。屬「技術犯規」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,酌予「警告」(黃牌)

      「退場」(紅牌)、宣告「取消資格」之判罰。

八、進出場:

      1.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,應立即出去外場區,並不得故意再觸球(非故意不追究)

        [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]

      2.內、外場球員之進出,須由死球區通過,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。

         (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;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,判罰技術犯規]

      3.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,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,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 或故意

       再觸球,應予放棄生還論。(非故意再觸球不在此限)

      4.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.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,該外場球員應予

       取得生還權。(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;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。)

九、發球權:

      1.內場球員觸球出界(含被攻擊觸身),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,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。

      2.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,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。

       (消極性觸球出界、故意延遲比賽,應「技術犯規」,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)

      3.重新發球時,發球員應先定位本球過頭,並經裁判鳴笛後,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

       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。(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,可助跑、運球)

      4.隔著端線或邊線,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,由內場取得發球權。

      5.雙方球員隔著中線.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,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l人在中圈重新

       跳球。

      6.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,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。

十、得利條款:

     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,認為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,得不予(或暫不予)判罰。

      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。

 

※六年級各班提供3名學生給訓導處先行教導比賽規則(利用上午生倫時間),規則說明日期另訂之。